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贸厅 9 委、局)、计季、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季外(工)贸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食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为加强对食糖出口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1994 年 8 月 15 日起,对食糖出口制定如下规定:

一、从 8 月 15 日起,食糖由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恢复为计划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除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外,其他贸易方式(包括易货贸易、边境贸易)的食糖出口,必须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放行。二、为充分利用国内的食糖加工能力, 食糖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可不受计划配额限制,由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三、立即暂停签定食糖出口新合同,各地方外经贸厅(委)清理本地区外贸公司食糖出口的在手合同,于今年 8 月底前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注:此系传真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