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配额的分配与调整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状况,国内市场的供应情况,上年出口实绩,或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数量,商有关部门确定全年的配额总量。

第十五条 配额安排数量依据申请单位上年出口实绩、配额商品生产供应、质量、售价、配额使用率、对外信誉、以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年度配额的分配与配额的调整

  1. 年度配额系指外经贸部根据全年配额总量分配给各地、各部属公司的配额。外经贸部于每年 12 月进行下年度配额的分配。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须

于 1 月份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在下年度配额下达以前,出口企业可在每年的 12 月 15 日以后,按当年年度配额的 1/4 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

  1. 配额调整系指外经贸部在年度配额分配之后,根据当年度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国内生产供应情况,而采取的临时增加或减少配额的措施。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公司须于 4 月和 8 日底按本办法附件 2 的要求,

向外经贸部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外经贸部于每年 5 月和 9 月分别进行配额调整。遇到国内货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商品配额调整。

  1. 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内,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可视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执行情况,在有年度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配额的临时调剂,并报部备案。但如需调至无年度配额的企业和调剂的数量超过某企业年度配额10%时,须报外经贸部批准。4.临时调整的配额不作为下年度配额基数。

5.年度配额和调整增加的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使用。

第十七条 为鼓励配额商品新品种的开发,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配额使用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外经贸部线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具体做法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配额商品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的配额,须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定后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依据其立项审批时批准的合同、实际生产能力及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其配额。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