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配额的分配

第十一条 分配原则

为稳定市场、增加创汇和有效管理,配额分配应相对集中,不宜过散; 配额基本上分配给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并有对设限类别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分配多少配额,按其上年出口实绩多少、售价高低和对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以及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

第十二条 分配方式1.基础配额的分配

基础配额分配每年分预分和决分两次进行。上年 9 月进行预分,当年 3 月进行决分。

  1. 基础配额的预分

1)于每年 9 月预分下年度配额。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当年度 1 至 8 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 60%以上的,按基础配额的 80%预分下年度配额。实际使用基础配额少于 60%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基础配额数预分下年度配额。2)配额预分计算公式为:

  1. 当年 1 至 8 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 60%以上的,可预分基础配额的80%:

基础配额×80%=下年预分配额数

  1. 当年 1 至 8 月实际使用配额基数未达到 60%的:

    配额基数×实际配额使用率=下年预分配额数

  1. 基础配额的决分

    1)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配额使用率在 90%

以上者,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 100%;使用率低于 90%的,按其实际使用率分配。如使用率低于 90%,但在当年 7 月 15 日前上交未用数的,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 100%;如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所分得的配额,即使按规定的时间上交,也要适当减少其第三年度配额。如在 8 月至 9 月交回当年剩余配额,下年配额扣罚交回部分的 25%;10 月至 11 月交回的,扣罚交回部分的 50%;12 月 1 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的,扣罚交回或不交回的全部。如连续两年不交回当年剩余配额或浪费配额情况严重,按未使用部分加倍扣罚。2)配额决分计算公式为:

  1. 上年配额使用率在 90%以上(包括在 7 月 15 日前交回剩余配额): 上年基础配额×100%=当年基础配额

  2. 上年配额使用率在 90%以下,剩余配额在 8 至 9 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

    25%: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 25%=当年基础配额

  1. 上年配额使用率在 90%以下,剩余配额在 10 至 11 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

    50%: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25%=当年基础配额

  1. 上年配额使用率在 90%以下,剩余配额在 12 月 1

    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扣罚交回或不交回配额的全部:上年基础配额—交回或不交回配额=当年基础配额

  1. 年增率配额的分配
  1. 年增率配额由经贸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

关部门的出口企业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配额切块分配到各地经贸委,各地经贸委将所分得的配额根据经贸部的规定对本地区的有关出口企业按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报经贸部核准后按基础配额在决分时一并下达。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配额由经贸部按有关企业纺织品出口贡献大小在决分时直接分配。

  1. 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口企业上年纺织品出口总值所占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的比重。

  2. 年增率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

    1. 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年增率标准配额数

=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省纺织品出口总值 ××省年增率配额数

  1.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1. 其他灵海配额的分配

其他灵活配额系指使用协议部分灵活条款(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所提供的配额和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条款所扣罚的配额以及各地上交经贸部的配额。

  1. 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配额的分配:
  1. 一部分由经贸部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在配额决分时择优分配,一并下达。

  2. 另一部分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1. 扣罚所得的配额先用于补偿受损失的出口企业,如有剩余按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七条分配。

  2. 各地上交配额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4.配额的招标

  1. 为鼓励发展高档服装产品的出口,提高配额使用的经济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经贸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

  2. 配额招标由招标工作委员会(由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组成)具体负责。

  3. 配额招标按经贸部制定的配额招标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