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外经贸部驻 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 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商品编码和发证机关作了调整,现将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皮蛋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增加矾士、皮制劳保手套、单
缸柴油机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抽纱项下包括机绣制品。二、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滑石、阿拉伯袍(裤)、焦炭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发证。水泥、废钢和生铁由特办发证调整为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三、对 1996 年试行配额有偿招标的 27 种出口商品中,人参、轻重烧镁、羊绒、无毛绒等商品,由指定特办发证,各类外经贸企业出口上述商品,均须到指定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配额有偿标商品,在京的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区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任何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出口许可证。
四、凡试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除对设限国家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商品以外,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各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五、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外经贸部下达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六、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的出口许可证时,凭外经贸部下达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核发的中标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无上述依据者不得发证。
七、对设限国家出口棉漂布、棉涤纶漂布、地毯、苎麻纱和苎麻坯布等配额有偿招标商品,企业凭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到规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对设限国家出口“部分纺织品”项下商品,不再实行“双证”管理,海关凭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验证。
对美国出口“蜂蜜”,企业先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然后再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配额证书”,海关凭“双证”验放。
八、凡向中东地区出口活羊,需凭内蒙古外经贸厅出具的货源落实证明函,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天津特办发证。对港澳地区出口活羊,仍由外经贸部驻广州、深圳特办发证。
九、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发证规定按(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 134 号办理。
十、经调整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 114 种,按实际操作分解为 142 种(639 个商品编号),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为 21 种;特办发证商品为 59 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商品为 62 种。十一、对调整发证机关商品的发行情况,各有关发证机关务必
于 1995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发证交接工作。
十二、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的发证数据传输给外经贸部计算中心。
本通知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
理商品分极发证目录>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 698 号)同时作废。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有关原则,仍按外经贸部《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执行。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