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配额商品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原则上均可申请配额。
第十三条 配额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1.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有关部属公司”)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的出口配额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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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单位于每年 11 月 20 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下一年度的配额安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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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