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 11 月 3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委(厅),各特派员办事 处,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海关开展出口商品审价和继续做好进口商品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