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价方式

第六条 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出口时进行。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经营单位在向主管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预先申报成品出口的成交价格,并由海关在商品出口时进行审价。

对转关运输的出口的商品,出境地海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审价。第七条 为合理审定出口商品价格,海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的规定,查阅企业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八条 海关对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价格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证明其申报价格的真实、完整、准确的文件资料,以及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资料。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第九条 海关对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在接受申报时,应根据出口许可证确定的价格。查核出口合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出口商品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