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标、评标

第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开标,对“标书”进行审定: 1.投标资格;2.投标价格;3.标书之有效性。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评定中标企业。中标数量,并公开通告中标企业名单,由招标办公室发放中标证明书。

外经贸部根据招标办公室提供的中标企业名单和中标数量下达各地发证机关执行。

第十五条 中标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中标数量=全年招标数量×(某中标企业上年度实际出口数量÷全体中标企业上年度实际出口量总和)

第十六条 对于出口秩序严重混乱场,在评标时作为协调重点,由对该市场出口实绩占主要比重的会员单位组成协调小组,非协调小组成员不得对重点市场投标和出口。

第十七条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1.中标单位名单(含重点市场中标名单);2.中标单位的出口数量;3. 中标单位出口合同价格:4.中标的国别和地区。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根据中标证明书和成交合同发放出口许可证,无中标证明书或中标证明书与合同不符的,不得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