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投资、融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发展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引导具有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与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资金优势的地方相结合,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发展汽车工业重点产品。第二十三条 汽车工业重点产品的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按股份制方式筹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将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进行投资,维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在条件具备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建立汽车行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汽车工业企业可申请进行国家债务资本化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