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产为技术政策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汽车工业企业建立自己的产品开发和科研机构,通过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形成独立的产品开发能力。对于企业集团之间联合开发重大科研项目,国家在科研开发资金上给予支持。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推广使用汽车电子技术及新工艺、新材料,生产节能和低污染的汽车产品, 研究开发新型燃料和新型动力的汽车。

第十六条 汽车工业企业的项目建设要保证其产品的先进性,对原有产品的改进和自我开发的产品要达到国际 90 年代初期水平,引进技术的产品要达

到国际 90 年代同期水平。第十七条 总质量不超过 3.5 吨的载客车和载货车

在 2000 年前要逐步采用 90 号以上汽油作为燃料;总质量不超过 2 吨的载客

车全部采用无铅汽油;总质量超过 5 吨的载客车和载货车 2000 年后主要采用柴油作为燃料。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建设国家级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研究、试验、检测机构,以承担制定标准、产品认证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任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建立技术研究开发公司。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采用现代电子技术及柔性加工设备,在线自动检测设备,有针对性地选用自动化设备,提高人均装备和装备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