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有关外罚规定 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各方面真实情况,严禁擅自无配额、超配额或以假情况、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许。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或转让出口许可证。如违反规定,将视为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缴外汇、暂停或取消出口经营权、发证权等处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有上述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海关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伪造出口许可证和批件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独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穷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