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各中国进出口商会,目前仅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第十五第 对检举揭发低价倾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海关按规定发给奖金,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1995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