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为了掌握了标数量的执行情况,对中标出口数量实行分季考核,半年一调整。考核指标是:第一季度应完成全年中标量的 10%;第二季度累计完成全中标量的 30%。各中标单位应在每季度后 5 天内向招标委员会办室报送实际出口情况及有关证明资料。对实际出口达到规定指标的,则全年中标数量维持不变;低于规定指标的则进行调整,其计算公式为:
调整数量=(全年中标数量×50%)一上半年实际出口数量标单位,可申请增加中标数量。增加的数量从调整数量中按比例划定。如中标单位完成好的较多,要求增加的数量大,在调整数量中不能满足时,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中标单位的申请予以增加。调整和增加的数量仍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转发有关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对查出违背招标规定或低于同行协议价格的和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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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同行协议价的单位,停止黑白电视机反标权,必要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停止该部品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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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将按其虚报的数量加倍扣除中标数量,并通报有关发证机关减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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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证中标证明书和许可证的单位,则中标数量全部作废并停止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自收到中标证明书后 3 个月内,按中标金额(中标数量×中标价格)的‰向招标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手续费,以作为招标经费。手续费按中标证明书签发当日汇率折成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上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