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产化政策
第四十二条 汽车工业企业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后,必须进行产品国产化工作。引进技术产品的国产化进度,作为国家支持其发展第二车型的条件之一。第四十三条汽车工业企业不得以半散件(SKD)和全散件(CKD)方式进口散件组装生产。
第四十四条国家根据汽车工业产品的国产化率,制定进口关税的优惠税率。凡达到下列国产化标准的,可享受不同的优惠税率:1.引进 M 类整车技术的产品国产化率达到 40%、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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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 N 类、L 类整车技术的产品国产化率达到 50%、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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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汽车、摩托车总成及关键零部件技术的产品国产化率达到 50%、
7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