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工作规范 一、纺织品配额管理

(一)各级签发证机关应建立主管处长领导下的配额分配、证书签发岗位责任制以及证书审核签发监督制度。配额调整分配应严格按照 1992 年印发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输。出口许可证书审核, 签发应由两人以上分别输。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部下达的配额计划签发证书,不得超配额或无配额发证。对超配额发证及只发空证不出口货物的舞弊行为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各发证机关应对出口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及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口售价高的企业可在配额分配、调整上予以奖励。对配额使用不好的企业可适当减少配额,对违章使用配额的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