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产品认证

第四条 国家依法对汽车产品(含摩托车)的安全、污染控制和节能实施管理。

第五条 国家依据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含摩托车)实施国际上通行的认证制度,未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

第六条 汽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要求,提出认证申请。负责实施汽车产品认证的机构向认证答 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发布目录,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新车注册。

第七条 汽车工业企业对认证合格后的产品,因设计、制造出现的问题仍负有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