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外经贸委(经贸厅、局)化工厅(局): 根据国务院发(1994)5 号文中有关进出口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需经化工部审批的规定,现将《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进出口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见附件),请按此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