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地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主动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数量控制的措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称为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配额商品)。第三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合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前提下全球或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实行配额管理:

  1. 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 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商品;

  3. 国外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

第五条 目前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共 54 种(见附件 1),其中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共 12 种)配额管理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