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总公 司,总后经贸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进米加工业务发展,简化审批手续,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经贸部 1992 年第 4 号令),现将进料加工复出口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工出口非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而进口原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包括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成套散件,均按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8)署货字第 403 号]规定办理,不再报经贸部审批。二、进料加工出口商品,凡属国家实行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均按国家下达的出口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

凡进料加工复出口钢材、生铁、锌,属进口主要原材料的,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计划配额指标。三、其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进料加工,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国家禁止出口商品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的进料加工业务,由有关经营单位报当地经贸委厅、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审核后,逐笔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批件和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发证单位凭经贸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本通知自 1993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经贸部(89)外经贸管出字第 71

号、(90)外经贸计养字第 747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