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 委)、外经贸厅(局、委)、人民银行分析、外汇管理局分局,广东海 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保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加强国家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性商品进口情况,并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