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 海关总署,广东海关分署:

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 年第 3 号),外经贸部核定了部门和地方经营上述七种进口商品的公司名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七种商品均可委托所核定的专业公司及综合性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工贸公司及物资公司仅限分别代理所属部门有关橡胶、钢材和羊毛的进口。所核定的经营棉花进口的地方公司限代理本市配额棉花的进口,目前均须通过海外网点采购,或委托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七种进口商品,仍按《对外经济贸易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7]外经贸资综字第 01 号)和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及办法办理。

三、使用贷款外汇(包括世行贷款和亚行贷款)进口上述七种进口商品不受核定公司限制,可由承担该项目的外贸公司经营,并按有关贷款协议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五、经济特区进口自用上述七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行区政府主管

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地方核定公司名单中的经济特区核定公司在不享受经济特区有关待遇的情况下,可代理所在省份上述有关商品的进口。六、所核定经营进口上述七种商品的公司均应加入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商会分会,并服从有关商会分会的协调和监督。

七、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其核定公司经营资格或单项商品的进口经营权。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文为准。

附件:一、部门核定公司名单二、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