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品油的出口经营

  1. 国家统一安排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成交。

  2. 国家安排给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成品油出口额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3.国务院安排给煤代油办公室的成品油出口额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1. 国家安排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口的成品油出口额度,改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出口。

  2. 国家安排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属有关炼油厂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出口。

5.国家安排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属有关炼油厂出口听成品油,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出口。

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属广州石化总厂、广东省茂名炼油厂、上海高桥炼油厂、浙江镇海炼油厂四个生产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出口业务。四、原油、成品油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石油分会进行协调。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