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说明

一、本清单是要求“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 H.S.)的商品分类方法和编码系统,对列入本清单的产品进行编排的。采用“协调制度”的类、章和商品税目。清单第一栏为“协调制度”四位数的商品税目号。二、清单第二栏商品名称,采用下列三种表述方法:第一,全部列出税目号项下的商品或商品组名称;第二,对税目号项下的商品名称作概括性的描述;第三,只列出税目号项下的特指的商品名称。三、清单第三栏“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或其它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确定的。凡是列入本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第三栏的要求,均视为达到实质性改变。本栏内所用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1. “进口原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即进口该原料、零部件时发票所列入 CIF 价格。

  2. “工厂出厂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3. 进口原料价值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原料的价值 ×100% 工厂出厂价

  1. “裁剪”是指对全部衣片(或工料)的裁剪。

四、本清单共列入 16 类、51 章、417 个 H.S.税目号项下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