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 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准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 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大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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