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 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
[1995]外经贸管发第 220 号
1995 年 4 月 30 日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 年 6 月 30 日起取消 367 个税目的进口管理,其中: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原油,木材,ABS 树脂,胶合板,木浆,化纤布,化纤单体,香烟过滤嘴,断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烟草及制品,橡胶(合成胶),超过 4000 大卡的空调器和超过 5000 瓦的压缩机,全自动洗衣机,大于 1000cc 的车用点燃往复式汽车发动机,农药,其他家用冷藏箱,植物油,酒。二、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
民用爆破器材,部分化学纤维。 三、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粮食,复印机,碳酸饮料;
取消部分税目的商品: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农药,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驾驶室)和驱动桥,化工品。四、取消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有: 部分机电商品。
具体税目见附件。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