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九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第十条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进口政策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品种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十一条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每年的配额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后,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 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发给配

额证明。

第十三条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配客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四条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根据海关估价,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 60%及其以上的,可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