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为加强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于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及有关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签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区的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