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口登记的机构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进口登记信息的统计、交流和指导进口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

构),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未设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的部门,其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在进口单位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口机构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