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原则
(一)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单位出口时均应预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发证。
(三)属于主产地发证机关发证商品,所有出口企业出口时,必须到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主产地经贸主管部门应负责调查并及时向外经贸部上报该项商品的市场行情、价格资料及市场需求量。(四)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和实会双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自营部分出口,凭配额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其中属于指定发证机关和主产地发证的商品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和主产地领证。(五)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 12 月 15 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商口配额前,为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出口业务,
凡是上一年有年度出口指标的(不包括追加部分)出口企业,可于当年 12 月 15 日起,按上一年出口指标的 1/4 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 1 月 1 日,许可证自下一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对于不能预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经贸部将提前通知各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