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定而不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1. 发展高档产品出口成绩显著,售价高、信誉好;

  2. 开发新品种出口成绩显著,效益和对外信誉好;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 对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将按多占配额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度配额并通报批评。对超配额发证或无配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酌情通报批评直至吊销发证权。

  2. 对售价低于协调价的出口企业,将酌情减少其相应商品下年度配额。

  3. 对私自更改、伪造倒卖出口许可证者,依法从严惩处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 对逃避配额管理,以各种名义冲实行配额的国家和地区者,一经查实, 将按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5. 对违反本规定而出口的货物,海关将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罚款或没收货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