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省区级城镇规模等级体系的演变模式

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论思想,1980 年的城镇规模等级体系只是城镇发展的某种阶段性反映。它是长期以来各省区城镇体系发展的结果,又是未来继续演进的基础。

图 65 表示 1964~1980 年各省区城镇规模等级体系的变动情况,反映了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普遍趋势。

图 65 1964~1980 年中国省区城镇规模等级体系的演变

把 1964 年各省区城镇规模等级体系的 P、R、S 三项指标值输入计算机, 然后用 1980 年分类的判别函数对 1964 年的资料也作判别分类。结果证明, 确有一些省区在此期间已经发生了类型上的进步。例如黑龙江省由Ⅳ类变到Ⅱ类,广东由Ⅲ类变到Ⅱ类,陕西由Ⅴ类变到Ⅲ类,江西由Ⅴ类变到Ⅳ类, 山东由Ⅳ类变到Ⅱ类,甘肃由Ⅵ类变到Ⅴ类。如果把分析的时段向前追溯得更早,那么演变的轨迹就更清晰。遗憾的是没有更早期的可比性资料,但可以跟踪以后的演变。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初步提炼出中国省区城镇规模等级体系的演变模式(图 66):

第一阶段,区域开发初期或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为数不多的

城镇人口分布在少数几个规模级城市,首位城市规模不大,但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数很大。青海、西藏是仍然滞留在这一初始阶段的典型。

第二阶段,某些人口较多或条件较好的落后省区,随着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展开,条件优越的首位城市率先高速度发展,同时一批中小城镇可能被带动起来,使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数反而有所下降。新疆、甘肃、云南、贵州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间实现这一转变的典型。

第三阶段,农业开发已经比较充分的省区,人口密度大,城镇数量多, 中小城镇星罗棋布,第一大城市虽有相当规模,但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数较低,体现了低水平上的均衡发展。从山东、吉林的趋势可以判断,处在这一阶段的某些省区,因缺乏大区级中心城市,今后会不经过第四阶段直接向第五阶段过渡。

第四阶段,少数拥有大区中心城市的省区因吸引范围相当广大,中心城

市的规模会远远超过一般省区,更高踞于省内其它城镇之上,明显缺失中间等级,使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数偏大。陕西、湖北正处在这一阶段,广东、四川已经走出这一阶段向前演进。

第五阶段,中心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它带动其它等级城镇发展的力量也增强了。此阶段的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数虽比第三阶段略高,但比第四阶段略低,城镇体系的规模分布在较高水平上再向均衡方向发展。第三、第四阶段上的一些省区会向这一阶段演变,辽宁,广东是典型。

第六阶段,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某些条件特别优越的省区会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核心区。中心城市具有全国乃至国际意义,人口规模超过四五百万人以上。从所在地区看,首位比和不平衡指数反而比前一阶段更大,但各规模级城镇受中心城市各方面的巨大带动作用,实际上都相当发育,是一种更高水平下的首位分布。京津冀和沪苏已经进入此阶段,而以沪苏地区最为典型。如果香港作为今后广东城镇体系的首位城市,或者以沈阳为中心的辽中城镇群进一步发展而联在一起,那么粤港和辽宁也会进入这一阶段。

可以推测,在第一阶段以前,会是一个更低级的相对均衡的类型;处在第六阶段的省区,还会向高水平下的均衡结构演变。

每一个省区的城镇规模等级体系都会在以上发展总趋势的控制下演化,倒退不大可能。但又并非所有省区都能经历演化的每一阶段,差异总会存在的,因为省区城镇规模分布的变动要受到自身区域条件以及相邻区域联系的制约,某些宏观条件的改变常常是极为困难的。

如能找到省区级城镇规模等级体系与哪些因素有关,就可能解释推动城镇规模分布类型由低级向高级变化的动力。因此,笔者选取 7 组共 17 个指

标与 1980 年所得的分类结果进行了单要素的相关分析。

相关分析是按各因素的等级分类数据分别进行的。第一步把省区城镇等级类型从高级到低级排列,给第Ⅰ类的两个省区各赋 1 分,第Ⅱ类的 5 个省

区各给 2 分,第Ⅲ类的 2 个省区各得 3 分,⋯⋯,依次类推,得到因变量得分。第二步把 17 种自变量也都各自从大到小排列,各按 2,5,2,9,5,3 的相同个数把 26 个省区依次分为 6 级,给每一级里的省区分别置 1,2,3, 4,5,6 分。这就得到 17 组与因变量相应的自变量的数据。最后用因变量得分与 17 组自变量得分分别求取相关系数,结果见表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