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位商法(也称宏观法)

这个方法的实质是认为全国行业的部门结构是满足全国人口需要的结构,因此各个城市必须有类似的劳动力行业结构才能满足当地的需要。低于这一比重的部门,城市需从外地输入产品或取得服务。当城市某部门比重大于全国比重时,认为此部门除满足本市需要外还存在基本活动部分。大于全国比重的差额即该部门基本活动部分的比重,把各个部门和全国平均比重的正差额累加,就是城市总的基本部分。

马蒂拉(J.M.Mattila)和汤普森(W.R Thompson)首先提出这种方法,

① 参见参考文献 128。

②其数学表达式为:

L ei / et

(i = 1,2,Λ Λ , n)

(1)

Ei / E t

式中

ei——城市中 i 部门职工人数; et——城市中总职工数; Ei——全国 i 部门职工人数; Et——全国总职工数;

Li——区位商。Ls 大于 1 的部门是具有基本活动部分的部门。

Bi = ei

  • Ei • e E t

(2)

(2)式中 Bi 为剩余职工指数。当 Bi 小于 0 时,i 部门只为本地服务; 当 Bi 大于 0 时,Bi 就为 i 部门从事基本活动的职工数。

n

B = ∑ Bi

i=1

式中

(Bi > 0) (3)

B——城市中从事基本活动的总职工数。

区位商法大大简化了区分城市基本和非基本部分的复杂过程。适宜于对若干个数量不多的城市进行经济结构的对比研究。对大城市按中等尺度进行部门分类的对比研究效果较好。这一方法也可推广到省区级地域单元的城镇研究,用省区的平均结构作为标准来揭示省区内各城镇的经济基础的差异。但是,区位商法的假设只有在国家没有外贸出口和全国各城市都有相同

的生产率和消费结构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对于重要的出口部门,用全国比重去衡量城市满足本地需要的部分,显然标准就偏高了。城市之间在同一部门生产率的实际差别和消费习惯的不同也会影响计算的准确性。一些更尖锐的批评者认为,全国平均比重是一个非常容易变动的数,但大多数城市的经济结构,并不会随着全国平均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而且全国的平均百分比数,从理论观点来看,是一个很难解释的统计学上的抽象。对并不是每个城市都可能有的所谓“散在部门”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