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52 中国各省区二、四、十一城市指数值(1989 年)

省区

S2

S4

S11

省区

S2

S4

S11

京津冀*

1.26

0.86

1.19

湖 北

7.22

2.69

2.36

河 北

1.02

0.44

0.48

湖 南

2.31

0.84

0.79

山 西

1.89

1.03

1.30

广 东

5.26

2.26

1.81

内蒙古

1.50

0.71

0.74

广 西

1.18

0.61

0.76

辽 宁

2.10

0.88

0.92

海 南

2.67

吉 林

1.62

0.90

0.93

四 川

1.33

0.90

1.08

黑龙江

2.29

0.96

0.87

贵 州

2.73

1.30

沪 苏 *

3.61

2.03

2.28

云 南

5.20

2.14

2.30

江 苏

2.56

0.90

0.88

西 藏

5.00

浙 江

2.00

0.94

0.95

陕 西

5.60

2.02

2.26

安 徽

1.03

0.46

0.45

甘 肃

4.91

2.07

1.99

福 建

2.28

1.16

1.10

青 海

9.56

江 西

2.54

1.09

1.01

宁 夏

1.36

0.94

山 东

1.00

0.48

0.55

新 疆

3.44

1.55

1.27

河 南

1.52

0.67

0.60

注:该表按市镇非农业人口计算,已考虑到 5 万人以上的镇。

*京津冀和沪苏是把3 个直辖市分别和所在的河北、江苏合在一起考虑。

南)、内蒙古(包头和呼和浩特)、河南(郑州和洛阳)、吉林(长春和吉林)等省区 3 个指数值都很低,二城市指数远不到 2,四和十一城市指数都

不到甚至远低于 1;而青海、湖北、陕西、广东、云南、苏沪等省区城市人口集中在首位城市的特征最明显,3 种城市指数都很高;辽宁、黑龙江、江苏、湖南等省二城市指数都大于 2,但因有多个大中城市发育,四城市指数和十一城市指数却比较低(图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