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最小需要量法

1960 年乌尔曼(E.L.Ullman)和达西(M.F.Dacey)提出了另一种划分基本/非基本部分的方法,叫最小需要量法。它和区位商法、正常城市法的不同在于:①他们认为城市经济的存在对各部门的需要有一个最小劳动力的比例,这个比例近似于城市本身的服务需求,一个城市超过这个最小需要比

例的部分近似于城市的基本部分;②把城市分成规模组,分别找出每一规模组城市中各部门的最小职工比重,以这个比重值作为这一规模组所有城市对该部门的最小需要量。一城市某部门实际职工比重与最小需要量之间的差, 即城市的基本活动部分,把城市各部门的基本部分加起来,得到整个城市的基本部分。

用最小需要量法分析美国城市的经济基础,同样证实了城市的非基本部分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而提高(表 30)。

乌尔曼和达西分城市规模组来确定城市经济的基本/非基本部分,又向前跨出了一步,但仍不是尽善尽美。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假如被选择出来作为衡量某一规模组最小需要量的那个城市,经济结构恰恰很特殊,不能代表一般状况,那就会影响一大片城市的计算的准确性。乌尔曼和达西的研究只把美国城市分成 6 个规模组,规模间也不连续,

每个规模组只随机选择 38 个城市(100 万人以上级为 24 个样本)。由于种种原因,的确使某些所选城市的代表性受到怀疑。例如首都华盛顿特别低的耐用品制造业和批发业比重被选作 100 万以上城市的最小需要量指标就是最突出的例子(见表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