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确定的标准

社会发展到今天,人总是组织成大小不等的群体居住在居民点里。居民点在类型和规模上相差悬殊。最笼统地说,中外各国大体都有这样一套居民

④ 参见参考文献 145。

① 《唐会要》卷 86。

② 乾隆《吴江县志》卷 4。

点的系列:小村(hamlet)—村庄(village)—镇(town)—城市(city)

—大城市(metropolis)。村庄和比村庄还小的居民点一般是乡村型的居民点,居民主要从事农业活动;镇和比镇大的居民点是城镇型的居民点,统称城镇,是以非农业活动为主的人口集中点。

城镇不同于乡村的本质特征有这样几个:①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在职业构成上不同于乡村;②城镇一般聚居有较多的人口,在规模上区别于乡村;③城镇有比乡村要大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④城镇具有上下水、电灯、电话、广场、街道、影剧院等等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在物质构成上不同于乡村;⑤城镇一般是工业、商业、交通、文教的集中地,是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职能上区别于乡村。当然,这样说还是很不严密的。

在日常生活中,区别城镇和乡村似乎是轻而易举的事。实际上,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为定义城镇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世界各国各地区根据各自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制订了不同的城镇定义标准。这些标准很少离开上述的城镇本质特征,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的标准侧重于强调某一个特征,有些强调几个特征;有的有明确的数量指标,有的只有定性指标。下面分类介绍若干典型例子。

  1. 单纯用某级行政中心所在地为标准

如埃及规定省的首府和地区首府为城镇;蒙古国规定首都和地区中心为城镇。使用这类标准的有 30 多个国家,其中以拉丁美洲国家居多。

  1. 单纯以城镇特征为标准

如智利规定有一定公共和市政服务设施的、具有明显城镇特征的人口中心为城镇。马耳他这个小岛国情况特殊,没有农业用地的建成区即为城镇。

  1. 单纯以居民点人口数量划分城镇

采用这种标准最为普遍,如伊朗 5000 人以上的市、镇、村;肯尼亚 2000

以上居民的镇;墨西哥至少 2 500 人的居民点;爱尔兰包括郊区在内的 1500

人以上的市和镇,均为城镇。按此标准划分的不下 50 个国家。4.用居民点的人口数量和密度指标相结合

如瑞典只要人口在 200 人以上、房屋间距通常不大于 200 米的建成区即

为城镇;加拿大为 1000 人以上的设有建制的市、镇、村以及 1000 人以上人

口密度至少 390 人/平方公里的未设建制的居民点为城镇。5.用人口规模和城镇特征两个指标相结合

如巴拿马 1500 人以上且具有街道、上下水系统和电力系统等城镇特征

的居民点为城镇;南非规定所有以非农业为优势的、有 500 人以上居民的地

方和邻接的郊区为城镇,同时又规定即使居民在 500 人以下,只要有接近 100 个白人居住具有专门城镇特点的镇也属城镇(显然这里含有种族歧视的因素)。

  1. 用人口规模和从业构成两个指标相结合

如荷兰以 2000 人以上的市,或人口不到 2000 人但男子从业人口中从事农业不超过 20%的市为城镇。南斯拉夫规定得更具体:15 000 人以上的居民点以及人口在 5000~14999 人,但至少 30%不从事农业的居民点;人口在3000~4999 人,但至少 70%不从事农业的居民点和人口在 2000~2999 人, 但至少 80%不从事农业的居民点为城镇。

  1. 取两个以上指标作为标准

如印度,镇以及所有 5 000 人以上、人口密度不低于 390 人/平方公里、成年男子人口至少 3/4 从事非农业活动并具有明显城镇特征的地方为城镇。捷克斯洛伐克的规定最为详尽:5000 人以上的大镇建成区人口密度要超过每公顷 100 人,至少有 3 个生活区住房面积占 15%以上,镇上大部分地区有供

水和排水系统,至少有 5 名医生和一家药店,一所 9 年制学校,一家超过 20 个床位的旅馆,有供应本镇以外村镇的商业和分配系统,有周围地区居民在镇上就业的机会,有一个公共汽车总站,非农业人口占 90%以上;2 000 人以上的小镇建成区人口密度须超过每公顷 75 人,至少有 3 个生活区住房占10%以上,镇上小部分地区有供排水系统,至少

表 1 城镇定义中包含有人口下限标准的国家和地区下限标准(人)/国家和地区

100/乌干达

200/丹麦、瑞典、挪威、冰岛、格陵兰、法罗群岛

400/阿尔巴尼亚

500/南非、巴布亚—新几内亚、新喀里多尼亚

1000/加拿大、委内瑞拉、格林纳达、澳大利亚、新西兰

1400/汤加

1500/巴拿马、哥伦比亚、爱尔兰

2000/肯尼亚、利比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扎伊尔、安哥拉、塞拉利昂、留尼汪、阿根廷、古巴、玻利维亚、洪都拉斯、瓜德罗普、马提尼克、以色列、阿富汗、捷克和斯洛伐克、卢森堡、法国、西德、东德、希腊、南斯拉夫、所罗门群岛、荷兰

2500/美国、墨西哥、波多黎各、委内瑞拉、泰国、关岛

3 000/英国

5000/印度、巴基斯坦、伊朗、孟加拉国、南朝鲜、土耳其、尼泊尔、沙特阿拉伯、约旦、黎巴嫩、加纳、马里、马达加斯加、赞比亚、索马里、苏丹、喀麦隆、奥地利、比利时

10 000/塞内加尔、马来西亚、科威特、希腊、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瑞士

20000/尼日利亚、毛里求斯

50000/日本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 86,121~124 页和参考文献 87,173~176 页

汇总。有两名医生和一家药店。在此标准以下不属于城镇。8.其它标准

目前世界上还有近 70 个国家和地区没有明确的城镇划分标准,有的只公布城镇的名称和数量,有的只说明法律上事先规定的居民点为城镇,有的干脆对此不加任何说明。

很显然,世界各国确定城镇的标准,差异非常悬殊。单是在城镇定义中包含有人口下限指标的 80 个国家和地区来看,标准最低的只有 100 人(乌干达),最高的为 50000 人(日本)(表 1)。因此,不同国家之间城镇的对比研究要注意到这种情况,标准的完全可比是不可能的,修正也很困难。1938 年国际统计学会曾建议世界各国以 2000 人的规模作为城镇和乡村的界

线。二次大战以后,在布拉格召开的欧洲统计会议曾建议 2000 人以上、农民不超过 20%的居民点即可称为城镇,10000 人以上的居民点均为城镇。实际上没有被各国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