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生产间接出口

即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生产,通过本国的中间商办理出口业务。通常,企业可利用以下中间商办理产品出口销售:

(一)出口商

凡是以自己名义在本国市场上购买商品,再卖给国外买主的贸易企业, 都称为出口商。出口商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货物,自己选择货物的种类并决定购进和出售的价格。大的出口商自己备有运输工具,办理商品转运业务。有些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为自己经营的商品举办各种促销活动,以广招客户。出口商有时也给国外买主资金上的通融,比如允许对方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等。

由于出口商了解国外市场行情,拥有专门的外贸人才和外汇资金,并与国外客户有较广泛的联系。生产企业可特产品卖给出口商,由其转手出口。这样,能使企业的产品较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风险也小。但也使生产企业会过分依赖出口商,企业只能按出口商供给的样本订单生产。产品在国外卖给谁?需求量如何?生产企业都很难得知。

(二)出口代理商

出口代理商与出口商不同,它不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国卖主购进货物,而只是接受卖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条件下代委托人向国外市场销售,收取佣金。它既可是一个机构也可是个人。

出口代理商主要有三种类型: 1.销售代理人

销售代理人是独立的中间商,它代理出口企业的产品在目标市场上的销售,并对出口企业提供比其他中间商更多的服务,包括设置商品陈列处、负责有关促销活动,还经常把目标市场需求变化的情况,提供给出口企业。

销售代理人与生产企业是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律上,所有业务活动都是由生产企业作最后决定,但实际上,销售代理人可以完全控制产品的定价、销售和促销,等于生产企业的销售经理。销售代理人向生产企业收取佣金, 一般在汇付货款时扣除佣金。

  1. 厂商出口代理人

厂商出口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几个厂家的委托,从事销售。它在价格或出口企业的营销策略上无决策权。它们收到国外买主的订单后转给有关企业,或由国外买主直接把订单交给生产企业。代理人必须征得企业同意后才能正式成交。生产企业可将产品直接发运给买主,也可交给代理人,由代理人办理出口运输和保险手续。

厂商出口代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的职能虽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差异:第一,生产企业可同时使用几个厂商出口代理人,各限其于一定地区销售其产品;而生产企业只能使用一个销售代理人,且不能加以地区的限制。第二,厂商出口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几个生产企业的互不竞争的产品;销售代理人则可以代理互相竞争的产品。第三,销售代理人拥有较大的营销控制权;而厂商出口代理人则没有。第四,厂商出口代理人大多数只代理出口企业产品类别中的一部分产品或限于特定市场的全部产品;销售代理人通常可代理企业全部产品。

厂商出口代理人的报酬通常是生产企业按销售数额付给一定比例的佣金,或付给一定数目的津贴。由于厂商代理人可代表多家生产企业的产品, 取得的货源广泛,这样就可把固定的推销费用分摊在多种货物上,减少了每种产品的实际出口费用,这对中小型企业的产品出口销售较为有利。

  1. 国际经纪人

经纪人属于代理商的一种。国际经纪人是指经营出口或进口业务的经纪人。它的职能是负责联系买方与卖方达成交易,没有商品所有权,也不持有商品,也不代办货物运输方面的工作。因此,它收取的佣金较其他代理人为低。它与买卖双方一般没有长期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可选用经纪人:第一,产品具有高度季节性,且企业规模小无能力在销售方面多投资;第二,产品需求面广且分散;第三,生产企业想推出新产品,且本身没有销售机构。

(三)出口佣金商

出口佣金商是一种接受委托代办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中间商,它所得的报酬是委托人付给的佣金,业务上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出口佣金商的业务主要是代国外买主采购佣金商所在国的商品出口;另一种业务是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在国外的商品销出口佣金商代国外买主办理委托业务时,是根据买主的订单或“委托购物书”进行的;委托购货书是买主寄给出口佣金商的购货单,受委托人接受后,买主就不能再变更它的委托,而受委托的佣金商也必须按照购货书内规定的条件进行采购,运交指定地点,由买方付给佣金,一切风险与费用都由买主负担。

佣金商在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业务时,一般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寄售,生产企业先将商品交佣金商委托其寄售,由佣金商在国外寻找买主; 另一种是佣金商先在国外寻找买主订货,然后由生产企业供应货物。

佣金商所收佣金,因商品性质与交易额的大小而异,一般约占交易额的2—6%,当然一切费用与垫款的利息都由委托方负担。

生产企业除了利用各种中间商办理产品出口销售业务以外,还有二种销售方式可供选择。

  1. 补充出口

如生产企业在国外无任何渠道,但国内生产另一种产品的企业在国外却

有现成渠道,在某些情况下,可利用该企业的外销渠道出口自己的产品,这种出口销售方式称之为补充出口。补充出口的前提是国外顾客希望得到成套的产品。例如一个生产西服的企业,其产品在国外有销路,但国外客户的订单不只是西服,还希望能提供衬衣、领带,这时西服生产企业出于本企业的利益而愿意主动和衬衣、领带生产企业联系,将西服、衬衣和领带一起通过原西服的销售渠道出口。此例中衬衣、领带是补充性商品。这种出口销售方式对产品在国外有销路但产品线宽度不够的企业等于加宽了产品线,增加了产品的吸引力;对补充性产品企业等于使自己有了一条现成的国际分销渠道。

  1. 出口联营

一些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原料或中间产品生产企业联合起来经营外销业务。联营的中心组织代替联营的各个成员对外谈判,统一某些产品价格,统一发单,统一运输,部分起到了国内出口商的作用。企业加入这种出口联营组织,不只使产品有了国际渠道,而且可降低费用,提高议价能力,避免彼此竞争。但标准化程度差、品种和价格差别大的产品难以采用这种方式。

上述各种间接出口的方式,生产止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总之,采用间接出口有以下优点:可利用专业外贸机构在国外的渠道和经验,迅速打开国际市场;投资小,企业不需向国外派遣销售人员,开设销售机构;风险小, 不需直接应付外国市场的各种复杂的问题;灵活性大,因企业与中间商所签合同一般为三至五年,因而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可视情况或续订,或变换销售方式。但间接出口也有其局限性:企业对国外市场的控制程度低或根本不能控制:没有国外营销的直接经验,因而不能迅速地、直接地掌握国际市场信息,也难以积累有关经验;与中间商的合作关系较脆弱,一旦别的企业提供更为价廉物美的产品,中间商就可能会另寻合作伙伴。因此,间接出口销售方式较适合中小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