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因素

(一)国际商法

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国际贸易的国际商法,而各国法律又不同,因此,营销者在多少个国家经营就面临多少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开展国际营销时,必须注意目标市场国家与绝大多数营销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诸如各种经济立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广告法、竞争法、投资法、商品检验法、环境保护法、海关税收法以及保护消费者的种种法令。例如,美国和香港为保护消费者。都有法令规定香烟包装上要印上关于吸烟危害健康的警告。

(二)国际法律争议的裁判权

在国际营销中,发生争议时,决定由哪种法律裁决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能够审理一切贸易纠纷的权威性国际司法机关是不存在的,因而纠纷发生时,必须要依据某一国的法律来解决。通常争议中最重要的就是要诉诸哪种法律。对企业方面国际法律争议的审判权通常用以下三种方法中的一种加以解决:一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裁判条款;二是按订立合同的所在地的法律;三是合同条款执行地方的法律,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地说明受哪国法律审理,以免纠纷发生后再来决定。

(三)解决国际纠纷的法定追索权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处理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一般说来,采用友好协商和通过第三者调解的方式,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少,气氛也比较和缓、友好。因此,都愿意采用。只有在这三种方式不能解决问题时,才采用仲栽或诉讼的方式。而诉讼的费

用大,时间长,容易使事情更加恶化。所以,大多数商人宁可通过仲裁解决问题,而不愿起诉。

根据国际上的习惯作法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凡采用仲裁方式处理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的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当双方当事人订有仲栽协议时,一般就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是常设仲裁机构;二是临时仲裁机构。常设的仲裁机构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国际性的或区域性仲裁机构, 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第二类是全国性的仲栽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等;第三类是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如伦敦油籽协会、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内设立的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执而组成的仲裁庭,争议处理完毕后,仲裁庭即告解散。

总之,不同的法律和法制会引起许多问题,在国际营销业务中,如遇到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必须咨询法律专家,最好是聘请一位精通国际法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