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权的取得

凡是出口商品都必须首先在国内注册,才能对外使用。在国际上,各国对商标所有权的确认原则是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使用优先商标所有权即规定商标所有权归该商标的首先使用者。这种形式对商标的首先使用者较有利,但对商标注册人不利。美、英、澳大利亚等国是采用此种形式。

(二)注册优先商标所有权即规定商标所有权归商标的首先注册人。中、日、法、德和埃及等国都采用这种形式。因而凡是进入这些国家的商标要首先办理注册申请,如果一旦别人抢先注册了,则该商标的使用人就不得获取商标所有权。

(三)两种形式的结合。即使用优先与注册优先相结合或注册优先与使用优先相结合。在采用使用优先的国家中,只要首先使用某商标即使未注册, 也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有人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使用者可以提出异议,而使注册失败,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各国有所不同,通常在三一五年不等), 只要没有人对己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则该商标注册人就可取得该商标所有权。

在采用注册优先的国家中,一般都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其商标连续不使用者,又无正当理由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