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种经济成份,即多种所有制形式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被认为是单一的公有制社会,在 1953 年刮“共产风” 时,还出现了急于由集体与全民两种所有制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过渡的倾向,以为越是单一、纯粹,社会主义的“品位”就越高。撇开这种特殊时期的幼稚病不言,根据传统的观念,社会主义也只存在全民与集体两种形式的公有制,不允许私有制形式的经济成份存在,党的领导人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曾经对这个问题的考虑有所放宽。例如,周恩来提出,可以保留小量的私有制作为第三种所有制。陈云提出,个体经营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甚至毛泽东本人在 1956 年 12 月同民主党派负责人谈话时也说过:我怀疑俄国新经济政策结束得早,只搞两年退却就进攻,到现在社会物资还不足。我们保留了私营工商业工人 250 万,还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可以开设私营大厂,订条约,20 年不没收。华侨投资 20 年、100 年不要没收。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到了 1964 年 I 月,他还提出:在一定时候,可以让日本人来中国办工厂,开矿。

毛泽东等人的这些思想,从现在的眼光看,无疑也是开明的。但是,它主要被当作个别、特殊问题看待,没被当作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来思索,更多地表现了政策观念的灵活性,还没有上升到理论高度来概括。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后,我们国家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在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 党中央对这种多维的经济结构作了理论概括,提出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份”的新概念,认为我们国家现在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具有多种经济成份即多种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这种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里,除了公有制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外,还存在着公私合营经济、合作经济、个人经济和私人经济(包括外商企业)等多种所有制形式。这种多维结构,与建国初期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不同的。因为在那时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全国占绝对优势;个人经济和私人经济主要不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作为它的必要补充而存在,而是按其自发趋势在发展。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份概念的提出,对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说:列宁、斯大林提出集体所有制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观念的首次突破,那么,包括允许私有制存在,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提出,则是对马、恩的社会主义观念的又一次重要突破。这种突破不是主观随意的,从主观意愿来说,虔信马克思主义的人们更希望维护传统的观念。但是,社会主义的实践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不仅在中国,还有许多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都共同地提出了多种所有制问题,实践要求发展理论,社会主义理论只有不断总结实践经验, 改变一些与现阶段实际不相符合的固定观念,扩大自己的外延,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对某些传统观念的改变,不仅没有抛弃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 恰恰相反,给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注入了新的血液,赋予了强大的活

力。

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但是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在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 处于分散形式的、规模不大的私营经济带来的问题,不可能改变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社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