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宁对“资产阶级权利”理解的变化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在向前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对于“资产阶级权利”概念的理解开始发生了变化。一方面, 他正确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的内容,明确地把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同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加以区别。他说: “‘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列宁指出这一点, 就说明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权利,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力基础的。在劳动力买卖平等的幌子下掩盖着对雇佣工人残酷剥削的权利。这是真正的资产阶级权利,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与此不同,按劳分配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则是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在这里, 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准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劳动者的权利只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种所谓的“资产阶级权利”是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否定,与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有着根本的区别。

另一方面,列宁又不像马克思那样,主要在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所表现的形式上的平等的意义上来使用“资产阶级权利”的概念,而比较多地阐述“资产阶级权利所体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含义。在马克思那里,“资产阶级权利”的特征包含着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两个方面。马克思使用这个概念,侧重于说明它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一面,因而,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一点来加以定义,并以此把它同封建特权这样彻头彻尾的、从形式到内容都是不平等的权利加以区别。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的许多地方使用这个概念时,则主要论述了它是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方面。例如,他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既然只能消灭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这一下公平现象,而不能立即消灭按劳分配消费品这一不公平现象,这就表明“资产阶级权利” 没有完全取消,只是部分的取消。就生产资料由个人的私有财产变为公有财产这一点来讲,“资产阶级权利”己不存在;就消费资料实行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来讲,在不同等的人身上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没有取消。在这里,列宁使用”资产阶级权利”的概念,其侧重点己与马克思的原意不同了。他没有更多地去强调“资产阶级权利”的形式上的平等这一面, 而着意突出尸’‘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这一面。

列宁还把“资产阶级权利”同国家问题联系在一起,提出社会主义国家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闰家”的论断。他说: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上还不够“完全成熟”,没有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人们不可能立即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规范而为社会进行劳动,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 除了“资产阶级权利”以外没有其他规范,因而需要国家机构,一方面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另方面“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保卫容许在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这就是说,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强迫人们共同遵守“资产阶级权利”,以便维持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列宁的这个思想,一方面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出了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国家”继续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另方面,又使“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本来从纯经济的意义上提出的概念,具有了政治色彩,列宁还根据马克思的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权利”的思想,提出了“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概念,并说:”和(半资产阶级的)权利一起,(半资产阶级

的)国家也还不能完全消失”①。这里的“(半资产阶级的)权利”,无疑是对“资产阶级权利”的泛用。这样,就使这个在马克思那里本来有确定含义的概念变为不确定、不清晰,从而,使本来就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变得更加费解。这个变化情况对毛泽东有较大的影响,他对“资产阶级权利”的解释比列宁离开马克思的原意更远得多了。

① 《马克思主义论国家》第 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