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 4 个条件:①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如桂林山水、苏州园林等具有极大的观赏价值,秦始皇兵马俑坑、周口店猿人遗址具有高度的文化价值;②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比较集中,如北京颐和园原为帝王的行宫和花园,由万寿山、昆明湖等组成,有多种形式的宫殿园林建筑,是自然景物、人文景物集中的地方;③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如山川湖泊可供人们游览,古迹可供人们凭吊,建筑物可供人们观光,文化遗迹可供人们游览或科学考察、研究;④要有一定的规模和范围,才能构成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原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保护景物、景点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区域规划中应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区域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