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与内容
建设部于 1994 年发布了《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对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和内容都作了规定。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①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②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③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④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⑤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⑥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⑦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⑧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⑨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⑩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1998 年建设部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了要以以下内容作为核心:①制订城市化和城市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城市化方针和目标,确定城市发展与布局战略。②协调和部署影响省域城市化与城市发展的全局性和整体性事项。包括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城市发展的原则性要求,统筹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开发时序;确定需要重点调控的地区。③按照规划提出的城市化与城镇发展战略和整体部署,充分利用产业政策、税收和金融政策、土地开发政策等政策手段,制订相应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经济活动和建设活动健康、合理、有序的发展。
同时还要求补充和加强下列内容:①确定区域开发管制区划。从引导和控制区域开发建设活动的目的出发,依据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综合考虑空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规划中应优先发展和鼓励发展的地区,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以及有条件地许可开发的地区,并分别提出开发的标准和控制的措施,作为政府进行开发管理的依据。
②确定区域城镇发展用地规模的控制目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依据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参照相关专业规划,对省域内城镇发展用地的总规模和空间分布的总趋势提出控制目标;并结合区域开发管制区划,根据各地区的土地资源条件和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城镇用地控制的指标和相应的引导措施。③确定乡村地区非农产业布局和居民点建设的原则。包括确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的途径和引导措施,提出农村居民点和乡镇企业建设与发展的空间布局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城镇与周围乡村地区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协调建设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