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中需要保护的景观和项目
为了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为保持自然环境的美丽多姿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延续,某些景观、个别自然实体和区域,以及稀有动植物的生存区域,应当受到保护。为此,区域规划中可以把一些景点或区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自然名胜、原始史或早期史古迹区(图 9-1)。
凡具有科学上或文化上珍贵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拥有罕见和濒于绝种的动植物的地区,宜划作自然保护区。
凡因景色秀丽而特别适于人们休养,或因别具风格而值得维护或作为风景保护范例的地区,均宜划作风景保护区。
凡对国土整治以及对乡土研究和在科学上有重要意义的自然实体和区域,应加以保护,宜划定为自然名胜或原始史、早期史古迹区。
为保证供应居民饮用水,应保护采水区和水源区免受污染,并使其水量不致减少,应对饮用水水源及采水区划定为水源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