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职能分类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现有的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主要从地级市域角度考虑,可以把我国的城镇职能分为三大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职能分工和组合的深入分析、阐述和论证。

  1. 具有多种职能的综合性中心城市。凡是县城及县以上的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都是这种类型,具体又可分为全国性的、大区域的(省际)、省域、地级市域、县域中心城市。在中心城市的多种职能中,如果某种或某几种职能作用的范围大大超过其所辖的行政范围,这类突出的职能也是这个城市的优势专业化职能,就可以作为这个城市职能结构规划和城市之间职能分工的基础。中心城市的职能都有双重性,既要强调优势专业化职能的发展, 还要发挥作为区域中心的综合性职能,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两者是可以兼容的。中心城市在区域内的中心作用,除了经济职能外,要着重体现广义的“服务”职能,即要突出第三产业的若干职能更多更快地扩展。从现代中心城市的发展趋势看,其服务职能将逐步突出,成为主体部分。

在一些区域还会有一个或若干个区域副中心城市,这类副中心城市承担部分区域经济、文化等职能。如果条件成熟,调整行政区划分割出一个同等级别的区域,那么原来的副中心就自然而然升格成为新区域的中心城市了, 如江苏省从扬州、淮阴市新划出设置的泰州市和宿迁市。

  1. 某种或某几种职能较突出的专业化城镇。如上所述,各级中心城市与这类专业化城镇是兼容的。在省域和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中,往往把一些专业化职能突出的城市,规划为各具特色的专业化城市,而作为地域中心的作用则退居次要地位。在地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面广量大的是县以下的小城镇。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总的来说,多数地区小城镇的职能是比较薄弱、单一和雷同的,但在规划期的发展中可变性很大。因此,如果囿于现状经济基础和本地资源开发,只能是趋势型的演变,而在开放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导向下,一些突变因素会使小城镇职能更加多样化, 可塑性也更大。所以,现阶段对多数地区的小城镇职能类型规划应宜粗不宜细,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不宜把工业部门的职能分工一直规划到各级小城镇。

一般而言,县城以下小城镇的经济职能可以划分为几个基本类型:

·交通枢纽型(进一步可分港口型、公路枢纽型、临空型等)。至少有两种交通方式或者是两条公路干线的交汇点;

·工业型。工业发展已达到一定水平并在乡镇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如果现状工业专业化职能比较明显的城镇,需要进行工业职能的组合类型规划;

·旅游型。城镇及其周围的旅游资源开发至少具有地市级意义,旅游经济有区域意义,并在乡镇经济中占主导或重要地位;

·商贸型。这类城镇的市场吸引辐射至少具有几个县的范围,批发市场占重要地位;

·集贸型。集镇的基本职能,也是农业经济为主体集镇的初始职能。在后进地区的相当多集镇尚属此类型。

总的说来,这些小城镇多数具有多职能和兼容性,同时,随着镇、县域经济的发展,其职能也会相应变化。

·高效农业服务型。乡镇域农业发达,尤其以高附加价值种养业为特色, 城镇的发展以此为依托,其职能主要是为高效农业提供前、后向服务,如技术指导、产品加工、流通等,成为二三产业的发展方向。小城镇作为农业地区的中心,服务于此理所当然,农业本身也属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中国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巨大,生态资源承受的压力也大,面广量大的小城镇不可能也不应当都往工业化道路上挤。根据自然条件优势,选择合理的农业发展

方向,并以服务地区农业的发展作为小城镇发展的职能,应该引起许多地区的重视。

一些发展水平较低的乡(镇)集镇多数不是建制镇,有的称集镇也不名符其实,甚至没有农贸市场。有的虽有集贸市场,但集镇规模小、吸引人数少,年成交额低。集镇的工业发展水平也差,在乡镇经济中比重较低。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一般可以不考虑乡集镇。但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必须考虑其发展变化,在地市域规划中也有必要进行分析研究,因为随着区域经济发展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改善,这类集镇也会得到发展,有的会撤乡建镇成为工业型或者商贸型、集贸型甚至交通枢纽型城镇。在市、县域规划中, 有条件的还应调查分析一些非乡镇政府驻地的小集市(镇),了解其聚居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集贸市场、工业实力等情况,发展水平较高的也应纳入到城镇体系规划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