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社会部门的性质划分

联合国工业组织为了统一世界各地产业分类,颁布过《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索引》。这部标准产业分类(1971 版)把“全部经济活动” 首先(第一级)分为 10 个大项。它们是:

  1. 农业、狩猎业、林业和渔业;

  2. 矿业和采矿业;

  3. 制造业;

  4. 电力、煤气、供水业;

  5. 建筑业;

  6. 批发与零售业、餐馆与旅店业;

  7. 运输、仓储业和邮电业;

  8. 金融业、不动产业、保险业和商业性服务业;

  9. 社会团体、社会及个人的服务业;

  10. 不能分类的其它活动。

我国现行国民经济统计中,将国民经济各部门划分为 16 个行业: 1.农、林、牧、渔业;

  1. 采掘业;

  2. 制造业;

  3.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 建筑业;

  5. 地质勘探业、水利管理业;

  6.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饮食业;

  8. 金融保险业;

  9. 房地产业;

  10. 社会服务业;

  11.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2.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13.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4.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15. 其它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