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勇胜“反倾销案”

1995 年 4 月 5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接受美国三家主要自行车生产厂商的起诉,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各种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自行车生产、出口的龙头,首当其冲被美商务部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深中华集团是于 1985 年由深圳莱英达集团与香港大环公司合资成立的一家以自行车生产为核心,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的公众上市公司。年生产自行车能力达 300 万辆,产品 80%行销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是典型的外向型出口企业。

深中华成立以来,遵循创始人施展熊制订的“振兴民族工业,实现产业报国”的方针,以参与国际竞争、打入并立足国际市场为首要目标。短短数年间,企业发展成世界最大的自行车生产、出口厂商,并拥有“阿米尼”、“大名”两大蜚声国际的品牌和全球最大的自行车生产基地,出口量雄居世界第一,在世界范围享有极高的声誉。

上述特征,决定了美方的倾销指控一旦成立,深中华将面临灭顶之灾, 后果之严重不难想象。早在 1993 年,深中华就因西方国家“反倾销”而失去了其在欧共体的主要市场,企业也因此落入了最低谷。之后,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美国终于又成为深中华最大、最主要而且不容有失的出口市场。

然而,美方的倾销指控,又把深中华推到了悬崖边沿。

众所周知,自 90 年代起,国际政治、经贸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战日趋炽热,这本身就给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峻的竞争环境。更为严重的是,西方一些国家始终抱有成见,在我国多种行业的出口问题上横加指责,设置各种障碍,所谓反倾销更成为其得心应手的武器。中国的许多出口型企业往往在这种阻挠面前一筹莫展,败下阵来。这其中固然有错综复杂的客观因素,但缺乏足够的勇气去应诉也是诸多因素之一。

深中华被美商务部列为重点调查对象,其所受的压力是巨大的,情势也十分险恶。在国内许多同行因各种条件的限制而放弃应诉后,深中华没有退缩。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也为了力争中国民族工业在世界经济中的合理地位,深中华在慎重周密的筹划论证后认定:应诉势在必行。

施展熊在应诉人员的动员会上说:我们已经没有退路!我们不能让别人从悬崖上推下去!我们一定要应诉,也一定能胜诉!

所谓的“倾销和反倾销”是国际贸易战,甚至是国际间政治风云变幻的产物。在这类争斗中,中国企业已有许多失败的记录,包括深中华在内也是。不过,正因为深中华有过失败的惨痛教训,因此也有了一笔宝贵的经验财富。深中华毫不怀疑集中应诉的必要性以及优势。在这次输美自行车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深中华对以往的失败教训做了全面系统的总结,毅然放弃了独立应诉计划,主动与国家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全面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与其他应诉企业紧密合作,协调一致集中应诉,并为此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一般而言,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应诉方往往处于被动挨打地位。深中华却认定:在认真做好应诉工作的同时,寻找诉方弱点,抓住契机攻其不备, 予以适度反击往往事半功倍。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深中华积极参加了由机电商会进行的统一协调,针

对原告的二次反击采取了积极行动。

应诉之初,深中华列举大量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有不实之词,控告原告方有恶意控告之嫌。这一反击的目的在于给美商务部施加压力,促使结束本案调查。虽然目的没有达到,但是敲山震虎,其影响和作用是存在的。

应诉中,深中华参与了分案控告美方原告违反美国 LAN-HAM 法案的商业欺诈行为(美国 LANHAM 法案规定:在美企业生产过程中,国外零配件超过本国零配件的一定比例时,不能打本国制造的字样)。这样成功地对原告方施以重压,增加了胜诉的筹码,起到了出其不意,反客为主的奇效。

国际贸易中:“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反倾销调查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正常手段。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看待和计算产品原产地的“正常价值”。

我国企业之所以在过去的应诉中一再失败,完全是由于起诉方的国家和地区固执地坚持中国的经济仍是“非市场经济”,因而对产自中国大陆的原配件、原材料采用参考价格计算(如台湾、印尼等地的价格)。事实上,中国早已不是“非市场经济”,证明这一点对深中华的胜诉极为重要。

但如何来证明这一点呢?深中华认为,要依靠我国政府在双边及多边场合阐明立场,同时也要靠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以事实为依据据理力争。深中华在输美自行车反倾销案应诉工作中的重要准备工作是:力争让美国把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即令其承认中国的国内价格是正常的市场价格。这也是应诉工作中的最难点。

为此,深中华投入大量精力,搜集、整理并提供了大量有关中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状况的资料,包括最新出台的各种经济法规,并以一个企业的实例向美方证明:中国确已是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和产品成本价格是合理的。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这一点深中华体会尤深。

应诉之初,深中华便通过各种途径深入地了解研究原告的诉状和美商务部的调查习惯,发现这场诉讼游戏的主动权在美方。虽然原告指控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但调查是美商务部,所有疑问的解释权在美方,美方控制了所有诉讼的关键节奏。例如美方提供给深中华的调查问卷有两个特点:

其一是便于调查方寻找被告的疏漏及矛盾,如果应诉方不熟悉美方的有关反倾销规定和惯例,很容易被引入歧途而导致败诉;其二是便于美方计算倾销率。美方总是采用最适合,最有利于他们的方法来做判断。这一点,被告方是无从知晓的。

了解到这些,深中华得以充分认识到应诉工作的艰巨性,并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余下的便是制定周密完善、滴水不漏的针对性措施,为最后的胜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从深中华所做的如此大量的工作以及后来在美胜诉的结果看,我们完全有能力应付未来国际贸易竞争中种种意料不到的挑战,但力敌不如智取,掌握游戏规则,熟悉国际贸易法规和惯例,做到成竹在胸是面对挑战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国际间的贸易竞争是一场看不见硝烟却更加惨烈的“战争”, 也是漫长而艰苦的历程。智勇兼备才能决胜千里。

1996 年 6 月 4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长达 1 年的调查、取证,作出最终裁决:“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未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这一判决结果表明,深中华在经历长达 14 个月之久的苦斗之后,与其他同行业厂家一道,终于在输美自行车反倾销案中全面胜诉。这是一场来之不易的胜利。它既凝结了深中华人的辛勤汗水和振兴民族产业的沥沥肝胆,也反映出同行业的整体实力和敬业精神。同时,深中华的全面胜利,也是我民族产业的共同胜利。它昭示着我们的民族产业在走向世界、逐步崛起的同时已经成熟起来,强大起来。

点评:

  1. 中国的出口产品,一向以价廉物美而著称于世。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企业在劳动成本低廉的原有基础上,加以高新技术的引入和日趋科学的管理手段,使其产品更富内涵和高附加值,从而更富国际竞争能力。因此,出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趋增强。西方对我出口贸易的种种限制,对我民族经济的冲击极大,危害也极大。这种损失不会只针对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我们的企业只有团结起来,同风雨、共进退,才能在世界经济中争得立足之地。这方面,深中华做得很出色。

  2. 我国的企业在国外反倾销审查中失败的原因不外以下几点: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自信;不了解国际反倾销法,不熟悉“游戏规则”;缺少必要的技巧和谋略。但最根本的因素是我们的企业应诉时往往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缺少行业间的沟通。各自为战形不成行业的优势,到最后只能被各个击破,失败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3. 我们的民族工业在不断走出国门,走向国际,这是持续、长久而又势所必然的艰难过程,将会面临的挑战是严酷的。深中华在反倾销案中的全面胜利告诉我们,在挑战面前,退缩是没有用的,要获胜,要为我们在国际经济中争得合理的地位,合理的利益,应战是必然的选择。在未来的时代里, 我们的企业遭遇这种事件的概率将会增加,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深中华的胜诉中汲取一些有益的、可以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