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市之税和商品税

关市之税和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早在秦献公七年(公元前 378 年),“初行为市”①,表明私营商业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在城市中设置固定市场的需要。及秦孝公徙都咸阳,同样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②。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征收关津、市井之税就出现了。故商鞅变法时,已有“重关、市之赋”③的措施。所谓“关”,即指关卡;所谓“市”,即指固定的贸易市场。因此,“关、市之赋”应包括关卡税与市税,前者为商贾货物通行税,后者为商贾贸易税。

《商君书·垦令》还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谓“市利之租”, 实可简称为“市租”。到了汉代,果然出现了“市租”之名。这可见“市租” 之制实始于秦国商鞅变法之时。结合秦时存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以及商贾另立“市籍”等措施来看,秦时确有“市租”的征收④,而且是课之于商贾的贸易税。

商品税,包括盐、铁、酒、肉之税。据现在的史料考察,秦时确已有商品税存在,只是未及于所有商品,只限于盐、铁、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早在秦穆公时期,对盐商的课税就开始了,故《说苑·臣术》载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商鞅变法之时,商品税的征收,已扩大到了酒、肉、铁等商品。《商君书·垦令》云:“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这不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十倍于其成本。其目的在于减少商贾从事酒、肉贸易的量和使农民不事饮酒作乐,借以发展农业。这同云梦秦简《田律》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的精神是一致的。除酒、肉外,还有对铁的课税。故董仲舒说:商鞅之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秦惠王时,命张若于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①。司马迁之祖司马昌,曾为秦铁官②。这些事实,说明秦已有官营盐、

③ 参阅高敏:《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见中华书局《文史》第二十辑。

①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 《史记·商君列传》。

③ 《商君书·垦令》。

④ 详见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若干制度》,见《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又《秦汉赋税制度考释》, 见《秦汉史论集》。

① 《华阳国志·蜀志》。

铁之制,不仅课取盐、铁的商品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