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 刑

族刑实际上是死刑的扩大化,是把家属的连带责任强调到极端的一种最惨重的刑罚。它的施刑对象一般为重大政治犯罪。关于族刑的范围,见于史籍记载的有“七族”①与“九族”②等说法,但“夷三族”为法定常刑。汉初“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③夷三族的施刑对象为犯有谋反罪的人,如李斯、赵高、韩信、彭越、新垣平等。有材料证明,夷三族亦称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从

① 《汉书·陈汤传》颜师古注。

② 《释名·释丧制》。

③ 《史记·李斯列传·索隐》。

④ 见《汉书·景帘纪》。

⑤ 《释名·释丧制》。

⑥ 见《汉书·张释之传》。

⑦ 《汉书·景帝纪》。

① 《汉书·邹阳传》。

② 《后汉书·寒朗传》。

③ 《汉书·刑法志》。

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孙的男性世系亲属集团④。

汉代与“夷三族之令,相并列的还有:“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⑤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亦称“族”、“族家,⑥,其施刑对象为犯有非谋反的大逆无道罪的人,如晁错、郭解、刘屈氂、李陵、杨恽等。宣帝以后,针对主犯家属的死刑常为徙边刑所代替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