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租及其税率的下降和征收的办法

西汉政权建立之初,刘邦立即恢复了按民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租的制度, 只是其税率从秦“收泰半之赋”减到了十五税一。《汉书·食货志》所谓“汉兴,接秦之弊,⋯⋯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即指此而言。但是,随后不久,田税税率又有所增加,是以到惠帝元年(公元前 194 年), 又“减田租,复什五税一”的田租率①,终惠帝、高后之世无变化。到文帝二年(公元前 178 年),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②虽然这次所减仅

当年田租,但开了田租三十税一的先例。及文帝十二年(公元前 168 年), 又一次“赐农民今年田租之半”③;十三年,又下令“其除田之租税”④,接连出现了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和无田租征收的状况。不过,孝文帝十三年的“除田租”,恐仅限于十三年一年,并非自此年至景帝初年均无田租。因为根本不征收田租的作法,既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又无以支付官府的廪食和官吏的俸禄,还与《史记·孝景本纪》所载景帝元年(公元前 179 年)“除田半租”之事矛盾。据《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益知孝文十三年之“除肉刑及田租税律、戍卒令”等,乃是指废除秦时苛重的田租律而言,并非根本取消已经减了的田租。因此之故,景帝元年,未云复田租,而可以有“除田半租”之事发生。否则,既已根本取消田租,又何须“除田半租”呢? 景帝的所谓“除田半租”,即在十五税一的田租基础上再减轻一半,这就变成了《汉书·食货志》所说的:“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 在这里,《史记》、《汉书》所载虽有景帝元年与二年的差别,但田租税率的变化,至此形成了定制,迄于东汉之末而无所改易。需要说明的是:东汉初年,曾因用兵之需而提高田租税率为什一征收制,但到光武帝建武六年(公元 30 年),“令郡国收见田税,三十税一如旧制”①,又恢复了自景帝之初确立的三十税一的田租制,故田租税率的改变时间,仅仅是昙花一现而已。其间虽有人主张增加田租率,也未被采纳。是以西汉的田租,地主阶级政治家认为是“轻税”②。

关于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首先,系以实物缴纳,属于实物税,与秦相同。这从漕运、官吏俸禄开支与兵士廪食支出等可以获得证明。其次,是按固定税率以田地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征收。这是因为,如果按颜师

① 《汉书·惠帝纪》。

② 《汉书·文帝纪》。

③ 《汉书·文帝纪》。

④ 《史记·孝文本纪》。

①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 详见《后汉书·仲长统传》,荀悦《汉纪》。

古所说的“租税之法,皆依田亩”③征收,则否定了定率三十分之一的作用; 既按定率,则非以产量为基数计算不可。因此,汉代田租的征收,必然是按定率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征收。正如《盐铁论·未通》所说:“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其三,田租征收时,还需要逐户估产:正因为征收田租时要看产量高低,故仲长统有“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以征收田租的主张④;东汉山阳太守秦彭,也有“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专立文簿,藏之乡县”以为征收田租依据的作法;①就全国而言,则有各乡设“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的制度②。这就是说,田租的征收,还有一个按户估计田亩产量的过程。

田租的征收,既按定率又结合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进行,就给劳动人民带来了不利。这是因为,按田亩多少课税,虽然田多者税多,田少者税少; 但又按产量定率征收,因多施肥、勤用力以及精耕细作获得的高产,也同样按比例变成了田租而流入了官府的仓库。贫苦农民田地虽少,但税率甚低, 故田多的地主因轻税而获厚利;反之,贫苦农民却因定率而多输田租。故两汉田租虽轻,获利者仍是地主而非贫苦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