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通行全国的法律

秦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曾根据李悝的《法经》,“改法为律”②,着手制订成文的律令。秦始皇根据维护统治的实际需要,从以水德主运,“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出发,又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颁行于全国。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③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④不过,《秦律》早已佚失,其具体内容,史书上只有零星记载。1975 年 12 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墓竹简一千余支,其中大部分是秦的法律条文以及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可以作为我们了解和研究秦始皇颁行全国的法律的重要依据。

从云梦秦简可知,秦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秦始皇统治全国的有力武器。

秦律竭力维护封建制度。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严禁对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的侵犯。律文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①秦简《法律答问》还解释道:“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顷半(畔)‘封’ 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②“封”, 就是田间的阡陌、顷畔的地界。《周礼·封人》注:“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耐”,古时的一种刑罚,即判处剃去鬚鬓。《礼记·礼运》正义: “古者犯罪以髡其鬚,谓之耐罪。”这条律令说明,当时的田地是有地界的, 它作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标志,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如果有人私自移动田界,侵犯所有权,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处以“续耐”,强制其出钱以抵耐罪。秦律突出反映了秦皇朝和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群众的贪婪欲望。秦简中有关于征收田租的《田律》和《仓律》,有关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徭律》、

《傅律》、《敦表律》和《戍律》。《徭律》规定,农民每年必须给官府服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役,不得逃避或延误。“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③这是说: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敦表律》还规定,服兵役期满后回家的农民,如无文券证明,就要“赀日四月居边”①,即罚戍边四个月。

② 《唐律疏义》。

③ 《史记·李斯列传》。

④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178 页,文物出版社 1978 版。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178 页,文物出版社 1978 版。

③ 同上书,第 76 页。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 145 页,文物出版社 1978 年版。

秦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和镇压反秦势力,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秦简秦律规定:“内(纳)奸,赎耐。”②还规定:游士居留而“亡(无)符”, 所在的县“赀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诛责③。逃亡,是当时贫苦农民和奴隶群众反抗封建统治,摆脱剥削压迫的主要方式。针对这种不断出现的斗争方式,秦律里有不少严禁逃亡的法令。如规定:隶臣监领城旦时,城旦逃亡,隶臣应“完为城旦”④,并没收其妻、子为奴;隶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劳役时,逃亡后随即自首,也“当笞五十”⑤,仍拘系至劳役期满。又规定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对捕亡者应赏黄金“二两”⑥。至于对所谓“盗”、“贼”的制裁,更是秦律的基本内容。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 就应“黥为城旦”⑦。公室祭祀未毕,其祭品被盗,盗者最轻也要“耐为隶臣”。甚至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也要“赀徭三旬”⑧。值得注意的是, 秦律尤其重视对“群盗”的惩治。如规定,与盗者“不盈五人”,其赃“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只给予流放;但如“五人盗”,赃只“一钱以上”, 也要“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①。早在李悝制定《法经》时,就把《盗法》和《贼法》放在首位。历代封建统治者也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里所说的“盗贼”,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对农民的反抗斗争或农民暴动的诬称。秦律如此注重惩治“盗”、“贼”,实质上是其封建地主阶级法律属性的体现。